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总包配合费是一项常见的费用项目,它反映了总承包单位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而提供的协调与支持服务的价值。为了规范这一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费收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等专业领域。
二、总包配合费的定义
总包配合费是指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分包单位完成其施工任务,在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管理资源以及其他辅助性服务时所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润。
三、收费标准
1. 基础费率: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基础费率为合同总价的3%-5%。
2. 附加调整:若项目涉及特殊工艺或材料,则可按实际情况适当上调费率,但不得超过7%。
3.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工期紧迫或技术难度高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约定具体比例。
四、支付方式
总包配合费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 预付款项:在开工前支付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
- 进度款:按月度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分期支付;
- 结算尾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
五、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需加强对总包配合费使用的监督,确保该费用主要用于改善现场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同时鼓励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选定分包队伍,并定期开展审计检查以防止滥用现象发生。
六、争议解决机制
当出现关于总包配合费数额认定或支付时间安排上的分歧时,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谈判达成共识;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至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即为关于总包配合费收取标准的相关规定,请各相关方严格遵守执行,共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并非实际法律法规文件,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政策法规加以调整完善后再正式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