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并不意味着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用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一、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这些情形下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等,属于免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员工福利、食堂支出等,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
4. 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如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目前政策规定,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 用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混用:若无法准确划分用途,按比例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
7. 购买的不动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 购进的贷款服务:如银行利息等贷款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 购入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这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
二、表格形式汇总
| 序号 | 不得抵扣情形 | 具体说明 | 
| 1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 如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 2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 如农产品销售免税,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 3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如员工福利、食堂餐费等 | 
| 4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 
| 5 |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 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旅客运输服务 | 
| 6 | 混用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 无法准确划分用途的,不得抵扣 | 
| 7 | 购入不动产用于非应税项目 | 如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 | 
| 8 | 购入的贷款服务 | 如银行利息、融资费用等 | 
| 9 | 购入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 属于非应税项目 | 
| 10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如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得抵扣情形 | 
三、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避免因误判而导致税务风险。建议定期开展内部税务自查,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确保合规经营。
 
                            

